双创债为创投公司、创新企业提供融资新模式(附发行条件和流程)

时间:2018-03-19 15:50    阅读量:480    来源:网络

深交所3月16日消息,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创投第二期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在深交所发行。

除了深创投之外,近期获得深交所无异议函的还有:基石资本、信中利。并且这三家发的创新创业公司债评级均为AAA。

截至目前,深交所创新创业公司债和创新创业可转债共受理29家,已发行项目募集资金累计超20亿元

这些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将辐射惠利于更多创新创业企业。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党中央、国务院对交易所债券市场探索服务创新创业企业、切实支持实体经济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付诸了实践:


 2015年1月 


证监会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将公司债发行范围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公司制法人主体,意味着新三板挂牌企业、未上市或挂牌的公司都可以发行公司债融资。(针对“创新创业公司”、“创业投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简称“双创债”

 2016年7月 


证监会成立跨部门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专项工作小组,统筹推动创新创业债试点工作

 2017年7月7日 


证监会制定《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

《指导意见》明确了以下主要事项:

1、双创债发行主体及其重点支持对象

双创债,是指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发行的公司债券。

由此可见,双创债的使用范围主要是两类公司:

一是:创新创业公司,其是双创债的主要发行主体

二是:为创业投资公司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的创业投资公司,并且其募集资金必须专司于投资创新创业公司股权

创新创业公司: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或者具有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的中小型公司。

对于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承销机构需要就发行人是否具有创新创业特征发表明确意见,主要参考文件包括:

(1)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发展规划

(2)《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 号)及相关政策文件

(3)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出台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文件

(4)国家及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5)其他创新创业相关政策文件

创业投资公司:是指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创新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募集的资金应专项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创业公司的股权。

创新创业公司和创业投资公司范围比较广泛,目前监管层对于双创债重点支持以下两类企业

一是注册或主要经营地在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创新创业资源集聚区域内的公司

具体名单如下:

390e5eb618ac58b205ce67f264614a35.jpg

二是:已纳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创新层的挂牌公司

以下为创新层分层标准:

cc3ae5367744fa58c00df030d6fa1080.jpg

2、制度安排

(1)实行专项审核

创新创业公司债受理及审核设立专项机制,实行“专人对 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政策,提高上市审核、挂 牌转让条件确认工作效率。

审核时间通常快于一般的公司债券,已获得批文的债券通常审核时间在1个月左右

(2)支持设置转股条款

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可以附可转换成股份的条款。

附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债券持有人行使转股权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得超过 200人。

新三板挂牌公司发行的附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创新创业公司债,转换成挂牌公司股份时,减免股份登记费用及转换手续费。


总结

创业投资公司将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创业公司股权,一方面有利于创投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负债结构、扩大创新创业股权投资业务规模;另一方面也将更好地支持创新创业企业发展,助力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创新创业公司债,也为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解决融资难题提供了新思路,拓展了新途径。


附:双创债的发行条件和发行流程

一、双创债的发行条件

(一)双创债公开发行之条件

双创债的发行条件与一般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无二。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 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4.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5.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 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7.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8. 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双创债非公开发行之条件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管理办法》,发行对象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且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此外,证券业协会实行负面清单制,承销机构项目承接不得涉及负面清单的范围,负面清单具体范围如下:

1.最近12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发行人;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发行人;

3.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发行人;

4.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

5.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做纠正,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发行人;

6.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发行人;

7.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8.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

9.典当行;

10.非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的担保公司;

11.未能满足以下条件的小贷公司:

a.经省级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备案,且成立时间满2年;

b.省级监管评级或考核评级连续两年达到最高等级;

c.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或以上。

二、双创债的发行流程

(一)双创债公开发行之流程

双创债的发行流程和普通债券并无二致,但是证交所为双创债受理及审核设立了专项机制,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政策,提高上市审核、挂牌转让条件确认工作效率。

(二)双创债非公开发行之流程

1.董事会通过以下议案:

a.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b.审议《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c.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d.《关于召开xxxx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公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方案》;

3.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的前三项议案;

4.将发行方案报主办券商;

5.交易所审核发行方案后,回复《关于对XX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企业披露相应公告;

6.发行债券。拟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备案登记表。

拟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或持有到期不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备案登记表,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a. 募集说明书;

b. 发行人申请债券发行、转让的有权决策部门(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c. 承销机构(如有)出具的推荐意见;

d.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债券发行和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e. 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f. 受托管理协议;

g. 持有人会议规则;

h. 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i. 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并注明是否经审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以及增信措施有关文件(如有);

j. 涉及资产抵押、质押的,还需出具抵押、质押确认函、资产评估报告等(如有)。

备案登记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发行人相关信息;

b.债券发行相关信息;

c.中介机构相关信息;

d.债券持有人保护相关安排信息;

e.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关于报备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销售符合适当性要求的承诺;承销机构对项目承接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承诺。

(三)双创债的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双创债,除了满足现行公司债发行规定及审核要求外,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对创新创业方面的信息进行披露和重大事项提示,必要情况下,应当设置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交叉违约新增债务限制等市场化的偿债保障措施;承销机构应当出具发行人属于创新创业公司的认定依据和核查意见;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与创新创业相关的业务和项目;存续期内的定期报告和受托事务管理报告中应当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发行人创新创业进展情况及发行人在科技创新、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的社会效益等内容。

相关阅读